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李配亮)5月28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由总则、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共六章59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条例》明确,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交通营运和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和生活场所、设施设备等。
《条例》提出,学校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避险、实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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